《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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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环境保护约谈办法》正式印发,将约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据悉,由省政府制定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在全国尚属首例。
根据《办法》,出现年度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存在其他需要约谈的突出环境问题这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根据《办法》,当出现需要约谈情形时,由省环保厅向省政府提起对相关市政府的约谈申请。省政府同意启动约谈后,由省环保厅起草约谈通知,制订约谈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约谈通知由省环保厅向被约谈单位发送。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按时参加约谈。约谈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主持,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30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环保厅及相关部门。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被约谈单位的书面报告,对约谈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报省政府。
《办法》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代表列席。
省环保厅副厅长姚云辉表示,省环保厅将针对问题情形,及时组织约谈。着眼解决问题,不漏报瞒报,注重约谈成效。对于整改不到位、问题久拖不决,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将相关情况和材料适时移交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省的实施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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