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修订了《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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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潍坊市修订了《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投入5000万元规模资金,对空气质量改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

      据悉,生态补偿资金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月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每月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年均浓度达标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考核为月度考核,资金实行季度拨付、年度清算。考核数据采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好的,将享受生态补偿奖励;空气质量改善差的,不仅不给予补偿,还将收缴其缴纳的环境保护责任金,用于补充市级生态补偿规模资金,补偿给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

      按照规定,全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中心城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第二类为其他县市区,包括滨海、峡山、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

      潍坊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月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系数为1.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系数为1万元/百分点。

      办法特别规定,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年度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将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PM2.5、PM10、NO2、SO2四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部达到年度改善目标的,将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当然,各县市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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