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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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为落实我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的职责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改革座谈会要求,加快构建生态环境遥感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工作,探索推动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体系,为全国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应用提供示范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已有工作基础,兼顾地域性代表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确定在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陕西、甘肃、青海等8个省(区、市)和山东济南、江苏泰州、山西运城等3个地级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
2019年3月至2021年8月。
三、试点内容
(一)水环境遥感监测。包括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湖库蓝藻水华和营养状况、海洋赤潮和溢油等遥感监测。
(二)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包括秸秆焚烧、颗粒物、污染气体、大气网格等遥感监测,开展地方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遥感监测。
(三)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包括生态功能、生态服务、生态结构等生态状况遥感监测与评估。
(四)土壤环境遥感监测。包括开展土壤污染源监管、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固体废物堆存场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面源污染等遥感监测。
(五)核安全、环评规划遥感监测。包括核电厂厂址、核电厂规划限制区、核电厂温排水等核安全遥感监测;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遥感监测。
(六)生态环境执法、应急遥感监测。包括环境违法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遥感监测。
四、试点成果
(一)方法模型方面。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方面建立适用于不同区域尺度的方法模型,形成系列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与方法。
(二)专题产品方面。在生态状况、秸秆焚烧、区域灰霾、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地、核电站温排水、固废堆放等方面形成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专题产品。
(三)标准规范方面。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专题产品中较成熟的技术方法进行验证,推动转化形成标准规范,引领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开展遥感监测与应用。
(四)能力建设方面。建立6-8个生态环境遥感应用基地,争取申报1-2个实验室或者工程中心。
(五)人才培养方面。培养40-60名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骨干,探索形成人才交流机制。
(六)科学研究方面。申报2-3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相关科研项目,探索形成数据共享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试点工作由生态环境监测司统一组织,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各相关试点地区按照试点目的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有侧重地选择不同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组织保障
各试点地区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将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并明确试点工作联络员,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信息和成果报送
各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开展1个月内将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和试点方案报送我部。试点期间,每年12月底向我部报送阶段工作进展。试点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报送工作总结和试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