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填埋、堆肥工程有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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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洪泛区和泄洪道、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以及地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垃圾坑、易产生臭气的处理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围护结构,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
   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
   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
   焚烧炉在**大烟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噁英类脱除和NOx脱除的功能;
   每条焚烧线应配置独立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生活垃圾堆肥厂: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预处理设备应进行局部封闭,并应设置集气罩和除臭系统;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小于8m3/m2;
   填埋场主体工程应配置: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等;
   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
   预处理系统启动前必须进行氮气冲扫;
   填埋场严禁接纳未经处理的危险物;
   餐厨垃圾处理厂:
   餐厨垃圾处理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5%,并对不可降解杂物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
      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粪便处理厂:
   粪便处理厂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
   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
   渗沥液处理厂:
   渗沥液处理应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组合处理工艺;
   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当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 h——5.0h;pH应为6.5——7.5;
   当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时,含水率不应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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