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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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发布《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该《条例》已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

       《条例》指出,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现有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新建的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污染控制措施。

       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原有分散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尚未实施集中供热的工(产)业园区有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实施集中供热,并拆除原有分散供热锅炉。

       同时《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行业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包括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以及涂料、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在内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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