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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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各盟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工作质量,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自治区的实施意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结合《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及自治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项目库”)的管理,自治区项目库包含纳入中央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库”)的所有项目。
盟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以下简称“旗县”)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类申报入库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中央项目库的项目,自治区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和地方推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六条自治区项目库主要依托“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管理,按照动态调整模式,实施滚动管理。系统分别于每年3月1日、8月1日关闭两次,每次关闭时间为45天,自治区聘请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系统开放,各级可进行项目申报。自治区每个季度第3个月月底前,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调度。
第二章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七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八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燃煤污染控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采暖、燃煤小锅炉淘汰、散煤治理等),工业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船舶)污染治理(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能力建设及其他。
第九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A类项目:指有利于推进国家或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有助于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通知书、备案通知书或有关批准文件的项目。B类项目:指有利于推进国家或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划计划实施,但尚未达到A类项目深度的项目。C类项目:指有建设任务需求,但建设方案不完善、目标任务不明确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自治区负责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A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满足国家要求的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单位对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进展、环境效益等信息的更新;旗县、盟市及自治区负责定期对跟踪信息进行审核,并更新本级已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信息。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十三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流域污染源治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江河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整治工程、非点源污染防治工程、水源地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地下水污染调查、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及其他。
第十四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A类项目:指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B类项目:指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但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方案批复等有关批复的项目。C类项目:指A类、B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自治区负责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A类、B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管理,满足国家要求的上报中央项目库。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中属中央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自治区资金原则上仅支持A类项目。
第十六条中央水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请使用:
(一)盟市根据“水十条”目标责任书和任务要求,以及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对所辖区域保护对象进行优先程度排序,按照国家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本地区三年总体实施方案,方案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自治区项目库内;自治区对总体方案进行技术指导;盟市根据技术指导意见修改完善报盟市政府批复后,报送自治区;自治区选择符合要求的方案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审核确定入中央项目库的方案和项目,并反馈入库清单。
(二)盟市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反馈的入库项目清单,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自治区。自治区汇总编制全区年度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上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三)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盟市调整年度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自治区。自治区修订全区年度实施方案与绩效目标表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申请单位和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土壤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分类原则与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自治区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入库评审,符合要求的A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满足中央要求的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资金申请单位及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应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以单个建制村申报项目入库。
第二十四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旗县负责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并以建制村为单位报送盟市。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自治区负责对项目进行入库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满足中央要求的项目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六条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照以下流程申请使用: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申报要求编制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报送盟市,方案中由环保部门申报的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自治区项目库内选择;盟市负责方案的初步审核;自治区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资金支持的旗县。
第二十七条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并按照职责和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涉及资金整合的项目,按照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危废处置与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等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库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办法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盟市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