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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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湖南省将增强市场供给能力,逐步壮大市场主体,有序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极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湘发改环资〔2017〕88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推进生态环保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028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为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着力点,营造活力迸发、秩序井然、和谐共赢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为建设生态强省提供坚实支撑和强劲动能。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培育壮大企业市场主体,不断提升环境公共服务效率,构建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体系。
法规约束,政策激励。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推动政策落地,有效释放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工程拉动、监管倒逼的多重力量,加快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潜在市场向现实需求转化。
创新驱动,示范引领。鼓励企业市场主体寻求技术和模式创新,提高区域化、一体化、集成化服务能力,激活市场需求,挖掘市场潜力。结合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保护领域市场化试点,加强有效试点经验推广。
(三)主要目标
市场供给能力增强。到2020年,全省环保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20%以上,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基本满足环境治理需要,生态环保市场空间有效释放。在环保产业发展驱动下,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缓解,生态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市场主体逐步壮大。培育一批技术**、管理先进、具备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龙头骨干企业,新增一批上市公司,依托现有环保产业园区,对接国家工程技术中心、低碳技术交易中心、绿色建筑科技产业园等平台,加快新技术研发成果产品化、标准化,实现产业化生产、市场化推广和工程化应用。建设一批集聚度高、优势特色明显的产业示范基地和科技转化平台,形成上下游衔接顺畅、企业间优势互补的绿色产业链条。
市场更加开放有序。到2020年,省内环境公用设施、区域性环境整治项目和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运营,环境治理市场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形成具备有效激励约束作用的政策支持体系、环境信用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
二、积极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模式
(四)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整治、江河湖泊治理、土壤重金属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植树造林等领域项目,积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环境绩效服务合同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投资、建设和运营。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企业为流域、城镇、园区、大型企业等提供定制化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在生态保护领域,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必要的设施运行、维修养护、监测等服务。探索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投资运营模式,支持以县(区、市)为单元,在依法维护农村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整合实施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区域农业循环经济等项目,实行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运营。支持洞庭湖区等重点区域,选择若干基础较好地区率先开展试点。
(五)推行工业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造纸、印染、表面涂装行业和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率先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重点行业园区和企业,引入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循环化改造等服务,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污水处理和环境风险应急等设施建设改造运营,或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等模式引入综合服务。在部分地区开展强制性第三方治理试点。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限期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六)探索实施生态修复保护综合服务模式。在重金属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管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裸露土地复绿、植树造林、流域治理等领域,探索企业化运作,完善覆盖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景观设计维护等环节的服务链。积极发掘生态环保项目周边资源,发展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生态养殖、生态旅游、生态养老等生态经济。开展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研究,加快林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示范,探索绿色GDP核算模式。发展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深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统筹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公共资源资产管理。
(七)实施“互联网+”绿色生态行动。针对大气、水、土壤、森林、湿地等各类生态要素,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监管和风险监控预警。鼓励支持生态环保智能运营管理平台系统研发,推动生态保持和环境治理设施的远程管控和低成本运维。构建跨地域、跨部门的开放式环保数据平台,促进环境大数据分析运用。扶持城市智能环卫、家庭可再生资源回收等软硬件系统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加快垃圾收运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结合。支持建立集防汛、环境保护、生物资源等大数据信息的洞庭湖云服务平台。
(八)支持实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示范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定期联合发布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项目需求清单,适时组织项目业主、环保企业和金融机构三方对接洽谈。省级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项目评估,对先进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对具备较强示范效应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择优给予适度支持。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运营。
三、丰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
(九)鼓励国有资本投入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支持以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优势国企为基础,改组成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开拓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业务,按业务属性和市场竞争程度,分类推进国有资本与各类资本股权合作。鼓励在项目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在确保国家对战略性资源控制力的基础上,引导非国有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增强国有资本的带动力和放大功能。
(十)建立市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加快事业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事转企改制步伐,到2020年底,全省县以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基本完成企业化改革。现有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应主动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运营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因地制宜探索污水垃圾和污泥处理等项目捆绑,实行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营。
(十一)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对技术**、管理先进、信誉度佳、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实行重点培育,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搭建平台进行宣传,并纳入湖南省环保企业推荐目录,推动成立产学研联盟。鼓励环保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培育国际化环保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抓住机遇,通过海外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鼓励环保企业“走出去”,出口成套环保设备,承揽境外环保工程,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每年评选一批“走出去”优秀环保企业,调动相关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为环保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环境。
四、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十二)构建多元投融资体系。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公共产品和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列为各级财政保障范畴。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强化政府引导,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建设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民营林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发展绿色信贷,推进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支持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业基金,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上市融资,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
(十三)落实完善税费价格机制。落实鼓励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健全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低标准,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完善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将飞灰处理和渗滤液处置成本纳入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完善环保电价政策,合理补偿环保改造成本。
(十四)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环保企业设立或与省内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推动建设一批企业主导的生态环保技术创新联盟和研发基地,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支持环保企业产业化示范,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生态环保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环保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首台(套)环保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可按规定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财政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照销售价格、推广价值、专家评定结论等情况给予研制单位奖励,成套技术装备**高奖励5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零部件**高奖励100万元。鼓励环保企业参与各类论坛、展览、贸促活动,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借鉴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水平。
(十五)建立完善市场交易体系。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林权交易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交易制度。稳步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开展碳排放交易。探索研究开展用能权交易。在长株潭地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积极探索森林碳汇、集体林权交易制度。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重污染行业及高风险企业推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作用,统筹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公共资源的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五、优化市场环境
(十六)规范市场秩序。市政公用领域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应实行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竞争性采购,完善招投标管理,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规范使用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支持省环保产业协会等行业商(协)会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发展。
(十七)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金支持、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推动环境信用体系与其他信用体系的有机融合。研究建立生态环保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环保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由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跨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将诚实守信、高质高效、开拓创新的环保企业列入“红名单”,将存在恶意低价投标、严重环境违法失信等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
(十八)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排污单位应依照排污许可制规定,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十九)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落实环保党政同责、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提高地方政府环保责任意识。加快资源环境执法司法机制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一体化管理、多部门联动的环境联合执法司法机制。加大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监察执法和专项督察,健全落实环保督察工作机制,对重点用能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实行“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十)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公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生态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深化对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省环保产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