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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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建成大气环境质量排名发布制度。对考核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地区,自治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明确,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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