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和《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8〕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对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对标更高空气质量标准,坚持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持续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里考核要求,6项污染物指标达标,PM10、PM2.5浓度进一步下降,PM2.5浓度达到省里要求,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控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鞋等高VOCs排放的项目建设,相关新建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新建炼化项目应符合我市石化产业总体布局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按照城市功能分区以及城市规划调整,推进现有化工企业优化重组、升级改造,实现装备升级、产品提档、节能环保上新水平。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我市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信局、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落实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以钢铁、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和装备为重点,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和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结合产业特点,突出抓好涂料、家具、汽修、印刷、制鞋等企业的治理。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等参与)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落实原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及我市实施方案,全面排查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彻底解决问题,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关闭;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优先重点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力争到2019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组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以及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开展“消灭黑烟囱”清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实施工业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地方VOCs排放标准,推进相关行业实施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高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敏感区域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装备制造、木材加工、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等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参与)
(五)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新动能。推动绿色环保装备制造、工程技术咨询、监测服务等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一)优化能源结构。积极稳妥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建设,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优化能源结构;同时,清洁高效发展煤电,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量控制在700万吨标煤,年均增长7.7%以内。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使用,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8%,清洁能源比重从39.6%提高到50%。(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在工业燃料、交通和民用领域进一步扩展天然气产业链,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市现代清洁能源的主体之一。全市天然气消费量力争保持15%以上的年均增速,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推进电能替代。以交通、工业、农业、建筑、餐饮、旅游等领域为重点,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省里要求。除工艺需求外,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燃油炉窑;电制茶全市覆盖率达90%以上;全市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集装箱、客滚等专业化码头向船舶供应岸电覆盖率达50%;完成省里下达的充电站、充电桩建设数量。(市工信局、发改委、国网莆田供电公司、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四)深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等参与)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冷热电联供,接受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建设自备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供热锅炉要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关停。(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等约束。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各县(区、管委会)在燃煤锅炉禁燃区内要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加强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监管,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推进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逐步提高湄洲湾港东吴港区大宗散货铁路运输占比。同时,大力推进海铁联运,加快湄洲湾港疏港铁路建设。(市发改委、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牵头,市工信局、铁路办参与)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依托已建成或在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公路货运场站、铁路货站、货运系统等,规划建设若干货运枢纽及其配套的物流产业集中区,建立与主体交通设施能力相适应的货物集散和中转系统,实现多种交通方式合理接驳和联合运输。积极引导物流企业向集中区聚集,形成交通运输物流产业集群。到2020年,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在沈海高速公路沿线和具备货运功能的干线铁路建设货运枢纽及其配套的物流集中区。(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牵头,市铁路办参与)
(二)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及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纳入共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已完成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到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完成省里下达的推广新能源汽车任务数。(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牵头,莆田海事局、市工信局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有序推进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淘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三)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省、市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工作。加强上路行驶机动车的监管,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停放地抽测,严厉打击柴油货车等各类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各县(区、管委会)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和划定等工作。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全市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原则上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我市沿海重点港口按国家要求时限纳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符合排放控制区标准的燃油。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住建局、莆田海事局、农业农村局牵头)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有远洋集装箱船舶泊位应逐步开展岸电设施改造,引导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莆田海事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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