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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 世纪昌龙 发布时间 :2018/10/25 浏览量 : 1457次

      

       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8〕37号)要求,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任务,结合抚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坚定不移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和部署,在2017年改善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四个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现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断增强我市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点抓好建筑扬尘、机动车尾气、油品整治、餐饮油烟、工业废气等治理,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禁放、“车油路”专项整治和农作物秸杆露天禁烧等行动,到2018年底,细颗粒物( 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内,较2017年下降8.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较2015年削减1.98%、0.42%。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1.规范施工工地管理。认真做好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渣土运输、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建筑物拆除等施工扬尘管理工作,施工现场要按照 “六必须”“六不准”(必须设置规范围挡作业、必须湿法压尘作业、必须硬化场内道路、必须设置使用冲洗设施、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不准高空抛撒垃圾、不准无证排放垃圾、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原则上工地内不能进行水泥浆、砂浆搅拌,确有必要的,须经建设部门同意。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工地围挡外5米距离内的保洁由工地业主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遮盖。(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系统,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运输、违法倾倒行为。(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公路局参与)
  3.深入开展“洗城行动”。强化城区路面养护、保洁,逐步加大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的力度,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遇重污染天气适当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市城管执法局、市爱卫办负责)
  (二)加快治理交通领域污染。
  4.加强车辆环保检验管理。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测,推进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倒逼老旧车辆淘汰;全面实现环检机构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依托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环检监管,杜绝“假检验”和“不检验”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5.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加强各类淘汰车辆违法上路行驶路检;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路线。2018年10月底前,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Ⅲ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城。(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6.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严控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车用柴油销售;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油品专项行动,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10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中石化、中石油抚州分公司落实)
  7.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倡绿色出行,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充换电站(桩)、LNG和CNG加注设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2018年市城区全部淘汰重污染的公交车,各县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低于55%。(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负责)
  (三)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
  8.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对经过污染治理提升改造可以实现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停产整治”,完成整改后方可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对可以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逐一制定搬迁计划;开展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各类搅拌站及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2018年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9.促进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全市焦化、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火电行业、垃圾焚烧厂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在线监控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并稳步推进综合治理。(市环保局负责)
  10.加强水泥行业污染治理。2018年全市水泥企业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要求,完成原辅料堆场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11.强化有色冶炼行业污染整治。加强有色冶炼行业大气污染规范化整治,2018年全市有色冶炼生产企业要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一厂一策”,做到料场防尘抑尘措施规范、烟气治理设施完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
  12.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启动全市所有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负责)
  13.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扎实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五大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今年底前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提高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强运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中石化、中石油抚州分公司落实)
  14.大力削减燃煤污染。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各地要加大排查力度,完善和细化燃煤锅炉管理台账。2018年7月底前,建立全年燃煤锅炉治理清单。以天然气、电力保供能力确定改气、改电燃煤锅炉数量,燃煤锅炉在“煤改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启动市城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8年抚州高新区和10个省级工业园区要启动集中供热工作。(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参与)
  (四)禁止露天焚烧行为。
  15.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农作物留茬**。建立农作物收割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割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将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16.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对县(区)秸秆禁烧的监控和考核,建立秸秆禁烧资金奖罚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参与)
  17.全面禁止其他露天焚烧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监管,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和建筑垃圾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建设局负责)
  (五)精细化管理生活类大气污染源。
  18.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城市建成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格监控油烟净化效果;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试点建成餐饮无烟示范街,引导健康绿色饮食习惯。(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19.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积极推动在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立法工作。严格执行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相关规定,加大对违禁燃放的惩处力度,切实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和禁限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形成禁限放的良好舆论氛围,自觉形成市民约束监督。(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参与)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0.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响应标准;强化环保、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应急期间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中各项管控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督察,对应对不力的实施严肃问责。(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
  四、保障措施
  21.持续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精准执法,提升监管效率。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建立问题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体系和高效联动、严惩重处的执法协同体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22.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各地要组织制定本地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各责任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形成各地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治理大气污染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和推进方案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794-8258967,电子邮箱:fzhbwkk@163.com)。(各责任部门负责)
  23.完善考核问责机制。从今年开始,省、市环保部门每月对空气质量以PM2.5浓度进行排名并通报。对排在全省空气质量后十名的县(区),督促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对连续排在后十名的县(区)进行约谈。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的县(区),以及履职尽责不力、重大工作推动缓慢的市直单位,将按照《江西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市环保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
  24.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积极宣传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取得的新进展,曝光违法排污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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